
公告日期:2021-11-04
证券代码:834965 证券简称:伊珠股份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新疆伊珠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新疆伊珠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疆伊珠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疆伊珠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包括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务部门负责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 集中管理。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在监管协议签订后应及时报股转公司备案。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募集资金情形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相关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实行专款专用。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原则上不能有如下行为:
(一)将募集资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二)将募集资金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产性投资;
(三)将募集资金用于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
公司;
(四)将募集资金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
(五)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投资;
(六)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
用,并为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七)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募集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有关资金管理制度以及本制度的规定,
履行审批以及相应手续。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需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按照资金使用审批权限由财务部门审核、由有相关权限的部门行决策程序予以审批后由财务部门执行。
第十一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第十二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用途等;
(二)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三)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四)监事会出具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发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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