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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05 15:31:34 股吧网页版
光大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05


证券代码:834978 证券简称:光大科技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光大普特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6 月 4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
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浙江光大普特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以下简称“《3 号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光大普特通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公开、透明和规范。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和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为了方便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公司实行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制度。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为股票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公司应将募集资金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
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七条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存储账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中披露的资金用途使用
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首次使用募集资金前公司应当通知主办券商,主办券商应当对是否存在募集资金被提前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使用受限等异常情形进行核实确认,存在相关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使用募集资金的,应当遵守《定向发行规则》和《3 号指引》的规定,涉及审议程序或信息披露的,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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