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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21 15:31:41 股吧网页版
光大科技: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光大科技股票定向发行合法合规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1


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BEIJING KANGDA(HANGZHOU)LAW FIRM
杭州市上城区西子国际中心 2 号楼 1501-1503 室 邮编:310020

电话/Tel.:0571-85779929 传真/Fax:0571-85779955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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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光大普特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合法合规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康达股发字【2024】第 0068-1 号

二〇二四年七月

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光大普特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合法合规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康达股发字【2024】第 0068-1 号
致:浙江光大普特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与浙江光大普特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定向发行股票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在审核、查证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本所律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本次股票定向发行出具法律意见。在此之前,本所
律师已于 2024 年 6 月 24 日出具《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光大
普特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合法合规的法律意见书》(康达股发字【2024】第 0068 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2024 年 7 月 3 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发《关于浙江光大普特通
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本所现对《问询函》所涉的有关事项出具本《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光大普特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合法合规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仅基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仅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仅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3、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公司及接受本所律师查验的相关方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法律意见书》的修订和补充,仅供公司为本次股票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正 文

一、《问询函》之问题 2 关于关联关系

申请材料显示,审议本次发行对象的相关议案时,董事王爱红、股东王荣贤、杭州临安普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存在回避关系。请补充完整披露本次对象与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关联关系。

回复:

本次发行对象威太科电子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太科”)
实际控制人 YUTIAN PAN 为公司客户 Winic Technologies(U.S.A)Inc 的实际
控制人。本次发行完成后,威太科持有公司 4.43%股份。

本次发行对象杭州联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璞特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而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拟参与员工持股计划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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