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5-12
证券代码:834983 证券简称:黑尊生物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吉林黑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2 月 8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2 月 8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孙建国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任博惠、孙博文、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吉林黑尊生物科技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程福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尹博鑫、吉林齐略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东宁黑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程福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尹博鑫、吉林齐略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伊春黑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程福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尹博鑫、吉林齐略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程福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尹博鑫、吉林齐略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孙虹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尹博鑫、吉林齐略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9 年 7 月 1 日,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被告吉林黑尊生
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授信协议》(编号为 431XY2019015391),双方约定:原告向吉林黑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人民币 5845 万元(伍仟捌佰肆拾伍
万圆整)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间为 12 个月,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到 2020 年 6
月 30 日届满。
针对该份《授信协议》(编号为 431XY2019015391),孙虹、程福文同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编号为431XY201901539101,431XY201901539102)承诺提供不可撤销担保;吉林黑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签订《主债权及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为 431XY201901539104),用名下所有的一处面积为16652.48 平方米,权属证号为吉(2019)蛟河市不动产权第 0007714 号、第 0007716
号、第 0007717 号、第 0007718 号、第 0007719 号的不动产,为上述贷款设定抵
押并办理登记;东宁黑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同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签订《主债权及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为 431XY201901539107),用面积共
计为 17108.54 平方米,权属证号为东房权证东宁县字第 037604 号、第 037605
号、第 037606 号、第 037607 号、第 037608 号、第 037609 号、第 037610 号、
第 037611 号、第 037612 号的不动产,为上述贷款设定抵押并办理登记;吉林黑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为 431XY201901539103),用名下部分机器及设备,为上述贷款设定抵押并办理登记;伊春黑尊科技有限公司同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
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为 431XY201901539105),用名下部分机器及设备,为上述贷款设定抵押并办理登记;东宁黑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同原告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长 春 分 行 签 订 《 最 高 额 抵 押 合 同 》( 编 号 为
431XY201901539106),用名下部分机器及设备,为上述贷款设定抵押并办理登记。
以上协议签订后,吉林黑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3 日向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申请提款 3000 万元整,到期日为 2020 年 6 月 10
日;2019 年 7 月 3 日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申请提款 2845 万元整,
到期日为 2020 年 6 月 15 日。
针对两次提款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编号为 431HT2019080911、431HT2019080916),两份《借款合同》中第 5 条 5.1 款均约定“吉林黑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偿还贷款的,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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