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5-12-09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嘉富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中银股字[2015]第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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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五年十一月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嘉富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中银股字[2015]第299号
致:北京嘉富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北京嘉富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按照中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已于2015年9月16日就公司本次申请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出具了《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嘉富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现本所依据《第三次反馈意见》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嘉富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是对《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的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说明,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及所使用的简称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所依赖的有关资料进行了合理、必
要及可能的核查与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以下回复均以《第三次反馈意见》的序号列示)
1、请公司补充说明对基金是否存在重大影响,并进一步分析公司未将基金认定为关联方的合理性。请主办券商补充核查公司关联方认定的完整性。
回复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及规范要求,本所律师将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基金补充披露为公司的关联方。
《法律意见书》“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一)关联交易”“1、公司的关联方”之“(8)其他关联方”补充如下:
3)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基金
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基金情况如下:
序 基金名称 基金管理人 注册日期 备案情况
号
天津渤海金石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1 嘉富诚 2007.11.28 已备案
(有限合伙)
宁波华商城市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
2 嘉富诚 2012.04.28 已备案
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嘉恒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3 嘉富诚 2012.04.28 已备案
(有限合伙)
宁波亘源嘉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4 嘉富诚 2013.04.16 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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