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5-12-18
关于北京嘉富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三次反馈意见的答复
1、请公司补充说明对基金是否存在重大影响,并进一步分析公司未将基金认定为关联方的合理性。请主办券商补充核查公司关联方认定的完整性。
【答复】:
经主办券商核查嘉富诚及其控股子公司管理的基金,各基金的工商登记信息、合伙协议、并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与经办律师深入分析各基金合伙协议关于合伙企业管理、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利及义务等核心条款,主办券商认为:北京嘉富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嘉富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管理的34支基金具有较大的影响力,体现在:
(1)作为所管理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的管理、运营的职能和权力归属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权代表所管理的基金,为基金之利益达成约定、承诺、管理及处分基金财产。
(3)任何第三人在与执行事务合伙人就基金的相关事项交涉时,无需要求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具授权证明,即可信赖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基金之名义所为之行为效果对基金具有约束力。
基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所管理的基金具有较大影响力,因此,主办券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补充认定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管理的34支基金为公司的关联方。
主办券商核查意见:
公司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管理的基金具有较大影响力,因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管理的基金为公司的关联方。
律师核查意见详见申报文件“四、补充法律意见书”。
主办券商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四节公司治理之“七、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对上述内容进行了补充披露。
主办券商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四节“公司财务”之“七、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之“(一)公司主要关联方”中将公司管理的基金认定为关联方,并在“(二)关联交易”中披露与基金报告期往来余额及收取基金管理费金额。
2、关于对说明书的其他修订说明。
【说明】:
(1)截至本次反馈意见答复提交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管理的基金数量共34支(包括已募集完成的基金13支、募集过程中的基金4支、备用基金17支),较首次申报时(首次申报时在管25支基金,包括已募集完成的基金13支、募集过程中的基金2支、备用基金10支)增加9支,主要原因是:
挂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业务发展需要而新注册的7支备用基金;
受让原北京中金诺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所管理的2支备用基金;
挂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业务发展需要启用已注册的2支备用基金,将其现金存续状态变为在募集基金。
上述情况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二节公司业务“四、公司经营成果”之“(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情况”部分以及其他相关部分作了进一步的更新披露。
(2)截至本次反馈意见答复提交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管私募股权投资项目共计11个,较首次申报时增加1个,具体为公司于2015年11月17日以自有资金受让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万股股份。
上述情况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二节公司业务“四、公司经营成果”之“(二)投资项目情况”部分以及其他相关部分作了进一步的更新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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