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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20 18:31:52 股吧网页版
众至诚: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0


证券代码:834996 证券简称:众至诚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众至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
产生及变更方式按照本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
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 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

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违反《公
司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
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
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第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以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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