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4-12
证券代码:835002 证券简称:维冠视界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深圳市维冠视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二)(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1 月 23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1 月 23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新疆额敏县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维冠视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龙乙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申文厚、广东海联泰达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额敏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曾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于乃胜、额敏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条件装备办公室主任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根据民事判决书记载:
一、2017 年 11 月 3 日,原告和第三人签订《普天采购合同》。项目名称:
额敏县教育系统视频监控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一、二、三、四、五标段),总
价款 130.15024 万元(含税)。其中设备采购费 1275.5024 万元,安装实施费 26
万元。预付款:合同签署完毕后,10 日内第三人向原告支付 30%设备采购费,即 382.650720 万元。第二次付款,第三人收到最终用户支付项目总额累计到70%后,原告提供 100%合同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 17%),10 日内第三人向原告支付 70%的设备采购费和 80%的安装实施费,即 892.851680 万元设备采购费和 208,000 元安装实施费。第三次付款,第三人收到最终用户支付项目总额累计到 100%后,10 日内第三人向原告支付 20%安装实施费,即 52,000元。项目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维修服务期,三年设备质保,五年维保。因第三人原因逾期付款的,原告有权向第三人要求偿付逾期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支付逾期付款部分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但最高不超过逾期付款部分的 5%等内容。
二、2018 年 12 月 25 日,原告和第三人签订了《采购合同变更协议》。协
议约定:鉴于最终用户根据项目验收结果,变更了项目交付设备及服务清单。
经、原告、第三人友好协商,针对双方于 2017 年 11 月 2 日签署的如下合同及
协议进行变更:1、《普天采购合同、额敏县教育系统视频监控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一、二、三、四、五标段)》,合同总金额 1301.5024 万元,以下简称原合同。变更内容:原合同采购清单全部取消,变更为本变更协议附件一采购清
单。变更后采购总额 1727.623960 元。第三人已于 2017 年 11 月依据原合同约
定向原告支付预付款 382.650720 万元。原告在完成项目验收,第三人收到最终用户支累计支付 70%销售合同款后,依据本协议所附采购清单向原告支付设备款 765.020504 万元。付款前原告须提供最终用户出具的项目验收证书及前期预付款及本次应付款合计数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验收满一年,第三人收到最终用户累计支付的 100%销售合同款后,依据本协议所附采购清单向原告支付 579.952736 万元。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另查明,额敏县教育系统视频监控建设项目于
2018 年 9 月 26 日验收通过。由被告组织验收,由被告及新疆昆仑工程监理有
限公司和第三人有关人员共同参加验收。
三、2018 年 11 月 14 日,原告和第三人签订《额敏县中小学教育教学装备
标准化建设项目(四包)采购合同之变更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和第三人于 2017 年 10 月签署了《额敏县中小学教育教学装备标准化建设项目(四包)采购合 同》,合同总金额 3114050 元。因最终用户需求发生变化,原合同中的网络机 柜、交换机、学生桌、耳麦、教学管理软件的采购单价发生变化,新增 2624 套 数字云发布系统软件 Vl.0,变更后清单见附件,合同总额不变。该项目于 2018
年 10 月 10 日,经被告验收通过。
四、2017 年 10 月 12 日,第三人和被告签订《额敏县教育系统视频监控设
备采购及安……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