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5-07
证券代码:835002 证券简称:维冠视界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深圳市维冠视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1 月 19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11 月 13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瑞章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山根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范文成、周春芳、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维冠视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龙乙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申文厚、广东海联泰达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根据民事起诉书记载,2017 年 11 月 6 日,原、被告订立销售合同,被告向
原告采购视频监控设备一批,用于“额敏县教育局视频监控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
(以下简称:额敏项目),合同总金额 12,142,827.84 元,双方对货物金额、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
原告通过新疆同诚华鑫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诚公司)采购相关视频
监控设备。同诚公司在 2017 年 11 月 16 日前完成了采购设备交货,并完成安装
调试,无质量问题,额敏项目全部验收合格。
原告依据合同,于 2017 年 12 月向被告提交了 12,142,827.84 元增值税发票,
被告于2017 年11月 10 日、2018 年1 月17日支付了原告两笔货款计 3,826,507.20
元,仍拖欠 8,316,320.64 元。
由于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了违约,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货款,共计 8,316,320.64 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支付违约金,以人民币 8,316,320.64 元为基数,
自 2018 年 1 月 17 日至判决生效日止,每日万分之五,最高不超过 5%,共计人
民币 415,816.03 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 350,000.00 元。
4、判令被告支付所有诉讼费、保全费。(以上 1-3 项合计 9,082,136.67 元)
依据:
1、《销售合同》
2、《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8)沪 0117 民初 18945 号判决》
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 01 民终 12446 号判决》
4、《采购合同 1(编号:POS0000583)》
5、《采购合同 2(编号:POS0000584)》
6、《银行回单》
7、《增值税发票及清单》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上海瑞章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章公司”)诉深圳市维冠视界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冠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起诉书已收到,现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作书面答辩如下:
一、原、被告之间订立《销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该合同标的物是用于“额敏县教育系统视频监控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以下简称额敏项目),合同总价款为 12,142,827.84 元;合同第四条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合同签署付 30%即3,642,848.35 元;第二次付款在被告收到最终用户支付项目总额累计到 40%且原告提供全部发票后,10 日内被告向原告付款 70%货款即 8,499,979.49 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如约支付 30%货款给原告,剩余 70%货款等待双方约定的支付条件成熟支付。所以,涉案合同双方约定明确且不违法,应是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尤其是合同第四条约定的“背靠背”付款方式,是在合同双方都清楚了解货物最终用户是额敏项目,并且原告和被告递次是普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天公司)的供应商,被告同样和普天公司付款方式也是“背靠背”,依照合同约定,只有普天公司向被告维冠公司支付货款的情况下,被告才能向原告支付货款。并且各供应商均了解普天公司的具体付款方式,那么,普天公司是否从额敏项目获得收款是解决一切上游供货合同货款的根源。具体到原、被告之间的本案合同,则这种付款方式条款是否有效,则成为本案的关键。
被告和原告之间《销售合同》合法有效的理由如下:
1、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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