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20
华夏龙腾(北京)文化产业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司、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由龙腾艺都(北京)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而成,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843877864。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华夏龙腾(北京)文化产业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全称:华夏龙腾(北京)文化产业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21 号枫花园汽车电影院内 15
号
邮政编码: 100020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883.5447 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通过构建更先进、更符合规范要求的现代企业组织体制,实现科学管理和高效经营,从而增强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影视策划;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旅游管理服务;旅游信息咨询;票务代理;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推广;从事文化经纪业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承办展览展示;会议服务;舞台灯光、音箱设计;图文设计制作;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翻译服务;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策划;市场调查;产品设计;电脑动画设计;举办健身活动;电器修理;销售工艺品、工艺美术品、五金交电、化工产品、家具、针纺织品、日用品、建筑材料、电气设备、文化用品;销售黄金;食品销售(依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均采用记名方式,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六条 公司以吴怀玺、沈浮、英达、姜武以及范伟作为发起人,以有限
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基准日为 2015 年 5 月 31 日)20,020,125.37 元中的
2000 万元作为出资整体变更而成,整体变更时发起人及各自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如下:
序号 发起人/股东姓名 折合股份(股) 股份比例(%)
1 吴怀玺 11,479,926 57.3996
2 沈浮 4,919,968 24.5999
3 英达 1,000,066 5.0003
4 姜武 1,000,066 5.0003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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