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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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 449 号
关于给予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
长春市绿园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研路 1177 号
吉林金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
南关区岳阳街 52-10 号 4 楼 406 室
谢怀杰: 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经查明,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中研股份、 公司) 涉嫌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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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挂牌日, 公司股东存在股权代持, 其中股东刘红姝代
王秀云持有 198.99 万股。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上述股权代
持行为已解除。
公司 2016 年发行股票事项中, 原在册股东陈春悦 ( 已去世)
认购 50 万股, 经核查系陈春悦代他人认购。 本次认购完成后,
陈春悦累计代他人持有中研股份 143.925 万股股份 ( 含挂牌前持
有股份) 。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上述股权代持行为已解除。
公司 2016 年发行股票事项中, 中研股份、 原股东长春洁润
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长春洁润, 已注销) 、 原股东吉林省
金正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金正投资, 已注销) 、 股东吉林
金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金正新能源) 于 2015 年 12
月 22 日与认购人吉林省科技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签署《 股份认购
协议之补充协议》 , 涉及股份的收购及赎回条款、 反稀释条款、
优先受偿权约定、 知情权约定等事项, 挂牌公司未及时披露上
述协议。
公司 2017 年发行股票事项中, 长春洁润、 谢怀杰于 2016
年 12 月 6 日与认购方吉林东证鼎锐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签署《 协议》 , 该协议涉及回售选择权等相关特殊投资条款,
挂牌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协议内容。
公司 2017 年发行股票事项中, 中研股份、 长春洁润、 金正
投资、金正新能源于 2017 年 5 月 8 日与认购方科技基金签署 《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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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 主要内容涉及股份回购及赎回条款、
反稀释权条款、 优先受让权条款、 知情权条款等特殊投资条款。
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 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相关特殊投
资条款, 同时, 公司作为特殊投资条款( 反稀释、 知情权等)
义务承担主体, 违反了《 挂牌公司股票发行问题解答( 三) 》
关于禁止性条款的相关规定。
截至 2022 年 6 月, 上述特殊投资条款均已通过协议方式解
除且未实际履行。
中研股份知悉相关特殊投资条款协议签署事项, 未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违反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
则( 试行) 》 ( 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 试行) 》 ) 第 1.4 条、 1.5
条、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 试行) 》
( 2013 年 12 月 30 日发布) 第三条的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 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谢怀杰知悉并参与
相关特殊投资条款协议签署事项, 且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未勤勉尽责, 其行为违反了《 业务规则( 试行) 》 第 1.4 条、 1.5
条、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 试行) 》
( 2013 年 12 月 30 日发布) 第三条等相关规定, 对违规行为负
有责任。
金正新能源作为公司股东, 知悉并参与相关特殊投资条款
协议签署事项, 其行为违反了《 业务规则( 试行) 》 第 1.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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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根据《 业务规则( 试行) 》 第
6.2 条的规定, 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中研股份、 谢怀杰、 金正新能源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中研股份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 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22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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