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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1-09 23:21:09 股吧网页版
关于给予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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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 449 号
关于给予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
长春市绿园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研路 1177 号
吉林金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
南关区岳阳街 52-10 号 4 楼 406 室
谢怀杰: 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经查明,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中研股份、 公司) 涉嫌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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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挂牌日, 公司股东存在股权代持, 其中股东刘红姝代
王秀云持有 198.99 万股。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上述股权代
持行为已解除。
公司 2016 年发行股票事项中, 原在册股东陈春悦 ( 已去世)
认购 50 万股, 经核查系陈春悦代他人认购。 本次认购完成后,
陈春悦累计代他人持有中研股份 143.925 万股股份 ( 含挂牌前持
有股份) 。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上述股权代持行为已解除。
公司 2016 年发行股票事项中, 中研股份、 原股东长春洁润
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长春洁润, 已注销) 、 原股东吉林省
金正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金正投资, 已注销) 、 股东吉林
金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金正新能源) 于 2015 年 12
月 22 日与认购人吉林省科技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签署《 股份认购
协议之补充协议》 , 涉及股份的收购及赎回条款、 反稀释条款、
优先受偿权约定、 知情权约定等事项, 挂牌公司未及时披露上
述协议。
公司 2017 年发行股票事项中, 长春洁润、 谢怀杰于 2016
年 12 月 6 日与认购方吉林东证鼎锐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签署《 协议》 , 该协议涉及回售选择权等相关特殊投资条款,
挂牌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协议内容。
公司 2017 年发行股票事项中, 中研股份、 长春洁润、 金正
投资、金正新能源于 2017 年 5 月 8 日与认购方科技基金签署 《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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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 主要内容涉及股份回购及赎回条款、
反稀释权条款、 优先受让权条款、 知情权条款等特殊投资条款。
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 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相关特殊投
资条款, 同时, 公司作为特殊投资条款( 反稀释、 知情权等)
义务承担主体, 违反了《 挂牌公司股票发行问题解答( 三) 》
关于禁止性条款的相关规定。
截至 2022 年 6 月, 上述特殊投资条款均已通过协议方式解
除且未实际履行。
中研股份知悉相关特殊投资条款协议签署事项, 未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违反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
则( 试行) 》 ( 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 试行) 》 ) 第 1.4 条、 1.5
条、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 试行) 》
( 2013 年 12 月 30 日发布) 第三条的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 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谢怀杰知悉并参与
相关特殊投资条款协议签署事项, 且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未勤勉尽责, 其行为违反了《 业务规则( 试行) 》 第 1.4 条、 1.5
条、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 试行) 》
( 2013 年 12 月 30 日发布) 第三条等相关规定, 对违规行为负
有责任。
金正新能源作为公司股东, 知悉并参与相关特殊投资条款
协议签署事项, 其行为违反了《 业务规则( 试行) 》 第 1.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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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根据《 业务规则( 试行) 》 第
6.2 条的规定, 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中研股份、 谢怀杰、 金正新能源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中研股份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 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22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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