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7-28
公告编号:2022-014
证券代码:835019 证券简称:神尔科技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深圳市神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12 月 3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11 月 30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石河子市博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赞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丽娜,北京策略(包头)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超北京策略(海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神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吴金林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袁铭洺,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甲,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公告编号:2022-014
2021 年 10 月 29 日,被告深圳市神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尔科
技或公司)以董事会名义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关于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事项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为:2021-015)。但原告石河子市博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的董事李赞博以及另一董事杨云,从未收到作出该公告的董事会通知、未参加相关董事会会议、未就相关内容发表意见或行使表决权,对作出该公告的依据毫不知情。被告神尔科技关于发布该公告的董事会决议程序不排除是有人操控被告、冒用董事会名义发出并实现其他不法目的,该公告违反法律、公司章程,依法应予撤销。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撤销公司关于发布《关于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事项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1-015)的董事会决议。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2 年 6 月 9 日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在 2022 年 5 月 23 日作出的
(2021)粤 0305 民初 2319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原告石河子市博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原告石河子市博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根据案件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告编号:2022-014
本次诉讼未对公司财务产生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 0305 民初 23195 号》
深圳市神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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