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9-08
证券代码:835019 证券简称:神尔科技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深圳市神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5 月 31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5 月 27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广东欣诺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深圳市诺涵投资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丽娜,北京策略(包头)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莹莹,北京策略(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姓名或名称:石河子市博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赞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丽娜,北京策略(包头)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莹莹,北京策略(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姓名或名称:深圳统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肖玲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丽娜,北京策略(包头)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莹莹,北京策略(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神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吴金林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袁铭洺,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书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旭中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胡勇旭,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神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宇,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姓名或名称:吴金林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袁铭洺,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 年 3 月 9 日,原告广东诺欣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买入
深圳市神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0 万股股票,投入金额 690 万元。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合谋将神尔品牌价值、产品、人力资源、市场资源、利润等财产转移给被告深圳市书童科技有限公司及深圳市神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原告认为,四被告恶意实施转移财产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损失,作为共同侵权人,依法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原告 690 万元损失及利息,共计
2016 年 11 月 10 日至 2016 年 11 月 17 日期间,原告石河子市博文股权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买入深圳市神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 万股股票,投入金额 1,215 万元。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合谋将神尔品牌价值、产品、人力资源、市场资源、利润等财产转移给被告深圳市书童科技有限公司及深圳市神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原告认为,四被告恶意实施转移财产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损失,作为共同侵权人,依法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原告 1215 万元损失及利息,共计 1,501.39 万元。
2017 年 3 月 6 日、2017 年 6 月 22 日,原告深圳统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计
买入深圳市神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0 万股股票,投入金额 805 万元。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合谋将神尔品牌价值、产品、人力资源、市场资源、利润等财产转移给被告深圳市书童科技有限公司及深圳市神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原告认为,四被告恶意实施转移财产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损失,作为共同侵权人,依法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原告 805 万元损失及利息,共计993.03 万元。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广东诺欣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诉讼的请求:
1、确认四被告构成共同侵权。
2、判令四被告向原告赔偿 690 万元损失,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
率向原告支付自 2017 年 3 月 10 日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止的违约金 83.88 万元,
按照全国银行同业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市场报价率向原告支付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至 2022 年 4 月 7 日为 89.43 万元,并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上款项为 863.31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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