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09
证券代码:835037 证券简称:环球药业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安徽环球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需经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安徽环球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安徽环球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强化对董事会和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提高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以下简称“《治理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环球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
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最多只能在 5 家上市公司或挂牌公司(含本公司)兼任独
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二名。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要求的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召开股东大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八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规则要求。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及独立性
第九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或挂牌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或挂牌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除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不得担任独
立董事外,下列人员也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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