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1-08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4〕107 号
关于对浙江华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华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华炘),住所地: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城东街道东方国际复合社区双塔综合楼 1幢西 26H 室。
经查明,ST 华炘有以下违规事实:
2024 年 7 月 1 日,ST 华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信息披露负责人李婺罕持有公司股份 15,205,750 股被冻结,占公司总股本 60.8230%,若上述股份全部被行权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ST 华炘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
后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进行补充披露。
ST 华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 ST 华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规范公司治理。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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