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13
上海艾贝斯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远方生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收购报告书》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大道东方路69号裕景国际商务A座2110
二〇二四年九月
上海艾贝斯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释 义......1
引 言......2
声 明......4
正 文......5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5
二、本次收购的批准与授权......10
三、本次收购的基本情况......11
四、本次收购的目的及后续计划......13
五、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的影响......15
六、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5
七、前6个月收购人、合伙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买卖公众公司股票的情况......17
八、前24个月与公众公司发生交易的情况 ......17
九、收购人作出的公开承诺及约束措施......17
十、参与本次收购的专业机构......18
十一、结论性意见 ......19
上海艾贝斯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作解释,否则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远方生态、公众公司 指 贵州远方生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冀瑜企业、收购人、 指 上海冀瑜企业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信息披露义务人
转让方 指 贵州七星云机器人产业互联网有限公司
上海冀瑜企业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现金
本次收购、本次交易、 指 收购贵州七星云机器人产业互联网有限公司持有
本次权益变动 的远方生态30.06%的股份,使七星云机器人产业
互联网有限公司持有远方生态的股份减至0,成为
远方生态的第一大股东。
标的股份 指 本次收购的标的股份包括:拟向上海冀瑜企业咨询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所持远方生态无限售流
通股6,031,000股股份
收购人与转让方于2024年9月11日签署的关于转
《股份转让协议》 指 让贵州远方生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
股份转让协议》
《收购报告书》 指 《贵州远方生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财务顾问 指 上海千际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本所 指 上海艾贝斯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本次收购指派的经办律师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
《格式准则第 5 号》 指 ——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
书》
《适当性管理办法》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
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上海艾贝斯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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