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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4-14 15:47:46 股吧网页版
新拓云联: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新拓云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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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新拓云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3】第 0127 号
致:北京新拓云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新拓云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新拓云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 2023 年 4 月 12 日召开的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会议”),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
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
已于 2023 年 3 月 2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告发出了《北
京新拓云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
2023-014),并于 2023 年 4 月 1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
告发出了《北京新拓云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通讯表决方式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18),对股东大会召开方式在原有现场投票的基础上增加通讯投票方式。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通讯方式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4 月 12 日上午 9:00 在北京新拓云联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

根据《范旭宇与凯米(北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关于凯米(北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表决权委托协议》《范旭宇与凯米(北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关于凯米(北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王宁、韩冰、胡微、樊诚将其合计持有的公司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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