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2-21
证券代码:835115 证券简称:西屋港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
销保荐
西屋港能企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9 月 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12 月 20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双方当事人在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调解下已达成调解,调解书(2022)苏1182 民初 3090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西屋港能企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松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董事长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镇江市华东化工电力设备总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锦辉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8 年 11 月 1 日,被告以 8996 万余元的价格中标“银川市(沈阳路、宝
湖路、怀远路、 满城街、凤翔街、万寿路、哈尔滨路宁朔街)城市地下综合管
廊及道路桥梁工程高低压配电柜采购合同”,中标后被告于 2019 年 3 至 4 月期
间分别与银川市宝湖路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市怀远路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市满城街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五家单位签订了《高低压配电柜采购项目合同书》。根据合同第 3. 2 条的约定,建设单位应在收到被告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后 28 日内支付签约合同价的 30%作为预付款,在被告分批次交付合同设备及单据后 28 日内支付到货价款的 40%作为交货款,在合同设备经验收调试合格稳定运行 48 小时之日起且被告提交合同设备验收证书后28 日内支付合同价的 27%作为结清款,剩余 3%为质保金,被告可提供实际供货设备总价款 3%的为期两年的质量保证金保函代替,质保期为 24 个月,自签署合
同设备调试验收合格证后起计算。为履行上述五份合同,2019 年 5 月 31 日,被
告就上述五份《高低压配电柜采购 项目合同书》项下的全部设备采购事宜与原告签订了《销售合同》一份,合同暂定金额为 4650 万元,最终价根据被告实际所需数量、型号及分项报价表中单价确定。根据合同第六条第 1 款约定:甲方即被告收到业主方合同价款七日内向乙方即原告支付下述第二条所列付款方式的比例金额,如业主方未给付合同价款给甲方,则甲方没有价款给付乙方,原则上业主来款先确保满足乙方生产资金或合同付款比例金额。合同第六条第 2 款约定,被告应在收到合同设备后付至签约合同价的 70%,在设备经业主验收调试合格 稳定运行 48 小时之日起且业主签署设备验收证书后付至签约合同价的 97%,
剩余 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 24 个月到期后付清。
2018 年 11 月 1 日,被告 以 8996 万余元的价格中标“银川市(沈阳路、宝
湖路、怀远路、 满城街、凤翔街、万寿路、哈尔滨路宁朔街)城市地下综合管
廊 及道路桥梁工程高低压配电柜采购合同”,中标后被告于 2019 年 3 至 4 月期
间分别与银川市宝湖路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有限公 司、银川市怀远路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市满城 街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五家单位签订了《高低压配电柜采
购项目合 同书》。根据合同第 3. 2 条的约定,建设单位应在收到被告开具 的注
明应付预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后 28 日内支付签约合同价 的 30%作为预付款,在被告分批次交付合同设备及单据后 28 日内 支付到货价款的 40%作为交货款,在合同设备经验收调试合格稳定 运行 48 小时之日起且被告提交合同设备验
收证书后 28 日内支付 合同价的 27%作为结清款,剩余 3%为质保金,被告可提供
实际供货设备总价款 3%的为期两年的质量保证金保函代替,质保期为 24 个月,自签署合同设备调试验收合格证后起计算。为履行上述五份合同,2019 年 5 月31 日,被告就上述五份《高低压配电柜采购项目合同书》项下的全部设备采购事宜与原告签订了《销售合同》 一份,合同暂定金额为 4650 万元,最终价根据被告实际所需数量、型号及分项报价表中单价确定。根据合同第六条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