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3-31
证券代码:835115 证券简称: 西屋港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西屋港能企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 修订 《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西屋港能企业 第一条 为维护西屋港能企业
(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 (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 “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非上市公众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
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转让系统公司”)的业务规则和其“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相 他有关法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关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订本章程。
章程。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 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 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非公开发行股份(包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括实施股权激励而实施的定向
(三)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增发);
(四)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其他方式。 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司的股份: 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
其他公司合并; 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 (三)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
职工; 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
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
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
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至第(三)款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至第(二)款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依照 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因本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后,属于第(一)款情形的,应当自 (五)款、第(六)款规定的情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
(二)款、第(四)款情形的,应当在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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