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4-12
证券代码:835117 证券简称:捷世通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广州捷世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州捷世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和决议的有效、合法,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州捷世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制度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
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时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条本制度内容若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公司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年度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增加发行股份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九十一条规定的交易事项(除提供担保外)
(十五)审议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回购公司股份;
(十九)审议批准公司单笔对外融资(包括银行借款、融资租赁、向其他机构借款、发行债券等)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30%(含30%)以上的事项;或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对外融资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50%(含 50%)的事项;
(二十)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七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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