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4-12
证券代码:835117 证券简称:捷世通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广州捷世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州捷世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捷世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运作,维护公司利益,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能力,保障董事的合法权益,保证董事会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成员为五人,其中董事长一人,董事四人。董事长以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对董事会负责。董事长在任期届满前,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条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如有)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代履行职务。
第四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审议收购本公司股票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在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权限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事项,但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除外;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其报酬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债权融资(包括银行借款、融资租赁、向其他机构或个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单笔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0%(含 20%)以上,30%(不含30%)以下的交易事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董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委托理财、资产抵押等非日常业务经营交易的审批权限:
(一)公司进行非日常业务经营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未达到上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总经理审批。
(二)公司进行非日常业务经营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3、一年内购买或出售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 30%的。
上述交易指包括下列事项:(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3)提供担保;(4)提供财务资助;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10)签订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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