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4-12
证券代码:835117 证券简称:捷世通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广州捷世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州捷世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广州捷世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广州捷世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的行为,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联营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提供担保和为其他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监督制度。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核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核所有被担保方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提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义务。
第四条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的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本制度规定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并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承担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
第六条 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原则上不对除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但经本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机构审查和批准,公司可以为符合条件的第三人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筹、融资事项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客观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会议的讨论和表决情况。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事前审查
第八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公司应当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对该担保事项的风险和收益进行充分分析和论证。公司财务部门应要求申请担保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其他关系);
(二)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债权人的名称;
(四)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主债务合同的主要条款或合同草案;
(六)被担保方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资金来源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分析,确认资料的真实性,并及时出具申请报告,明确审核意见。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负责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一条 对于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涉及关联担保的,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以下对外担保行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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