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5-21 15:31:27 股吧网页版
金版文化: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金版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21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1A-3 层、第 22A、23A、24A、25A、26A 层
21A-3/F., 22A/F.,23A/F.,24A/F., 25A/F., 26A/F.,CTS Tower, No.4011, ShenNan Road, ShenZhen,
电话(Tel.):(86)755-83025555;传真(Fax.):(86)755-83025068, 83025058
邮编(P.C.):518048;网址(Website):http://www.huashang.cn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金版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4 年 5 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金版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金版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金版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问题,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深圳市金版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30日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对股东大会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说明、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予以公告。

日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室(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 31 号众鑫科技大厦 9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陈正云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参加现场会议股东以及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情况如下:
现场出席本次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共8名,均为截至2024年5月1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3,642,5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76.7864%。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投票表决。

参与现场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全部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