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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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223 号
关于给予呼阀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呼阀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
和浩特市玉泉区裕隆工业园区 C 区 15 号。
洪文曙, 公司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 总经理、 时任董事会
秘书。
洪依茹, 公司董事。
经查明, 呼阀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呼阀控股)
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 -
2023 年 10 月 25 日, 呼阀控股与内蒙古中汽新能源汽车有
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汽新能源) 及中汽新能源原控股股东、 实
际控制人黄柯燚签订《增资协议》, 确认公司以截至 2023 年 10
月 31 日对中汽新能源的债权 11,334,730 元转为对中汽新能源
10.18%的股权。 同日, 黄柯燚与呼阀控股及其董事洪依茹签订
《股权转让协议》, 将其认缴出资中的 45,445,982.30 元( 占中汽
新能源注册资本的 40.82%)、 54,554,017.70 元( 占中汽新能源
注册资本的 49%) 分别转让给呼阀控股和洪依茹, 本次股权转
让的交易价格为 0 元。 2023 年 11 月 9 日, 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工
商变更。
呼阀控股参与上述股权转让交易金额合计 56,780,712.30
元, 占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
产总额的 60.05%。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重组办法》) 的相关规定, 上述股权转让行为
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挂牌公司未规范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及信息
披露义务, 且未及时提交停牌申请。
呼阀控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未按规定及时申请股票停牌, 违反了《重组办法》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
理规则》( 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 第八十一条, 《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细则》 第- 3 -
八条、 第十六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
停复牌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停复牌业务实施细则》) 第
十一条的规定, 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违规。
公司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 总经理、 时任董事会秘书洪文
曙未能忠实、 勤勉履行职责, 违反了《重组办法》 第六条,《公
司治理规则》 第五条、 第五十五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
条和《停复牌业务实施细则》 第七条的规定, 对公司上述违规
负有责任。
公司董事洪依茹参与且知悉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未能忠实、
勤勉履行职责, 违反了《重组办法》 第六条, 《公司治理规则》
第五条、 第五十五条,《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和《停复牌业务
实施细则》 第七条的规定, 对公司上述违规负有责任。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 呼阀控股向我司提交了书面申辩。
呼阀控股主要申辩理由为: 一是公司涉及的本次交易不属
于违法交易; 二是对投资者未产生实质不利影响; 三是公司已
采取系列整改措施; 四是此次行为属于对制度文件学习理解不
够导致的违规。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 结合当事人的申辩情况, 我司认为:
第一, 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行为未履行审议、 停牌程序
及披露义务违反了相关法规、 业务规则要求; 第二,《事先告知- 4 -
书》 给予通报批评的处理, 已经综合考虑了违规行为的市场影
响、 采取的补救措施以及违规行为涉及的金额、 比例等考量因
素; 第三,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对制度文件的学习理解不够,
不构成正当的免责事由。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经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委员
会审议通过,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
行)》 第 6.2 条、 第 6.3 条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
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我司决定:
给予呼阀控股、 洪文曙、 洪依茹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并
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呼阀控股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 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24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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