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5-21
关于湖南金铠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二 0 二 0 年五月
关于湖南金铠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金铠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翰骏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金铠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飞翼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通知等公告事项;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
3、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4、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0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决定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该等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 10:00 在长沙市天心区南湖路
458 号蓝湾国际广场 A 座 15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 名,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6,624,077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98.16%。
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现任在职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二)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逐项予以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6,624,07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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