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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5-12 15:46:13 股吧网页版
鑫联华: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5-1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黑龙江鑫联华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黑龙江鑫联华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

德恒 01F20220651 号
致:黑龙江鑫联华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黑龙江鑫联华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以及《黑龙江鑫联华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黑龙江鑫联华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而出具。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披露规则》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
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已对与出具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查验,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案,决定于 2022 年 5 月 10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2 年 4 月 15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
了《黑龙江鑫联华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2022 年 5 月 10 日上午 9 时,本次股东大会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
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一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韩建军主持,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册、身份证明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共 5 名,共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35,544,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100%。

经核查股权登记日期为 2022 年 5 月 5 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各股东均为截止

2022 年 5 月 5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本所指派的律师。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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