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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17 17:26:06 股吧网页版
鑫联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1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黑龙江鑫联华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黑龙江鑫联华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F20240878 号
致:黑龙江鑫联华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黑龙江鑫联华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黑龙江鑫联华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黑龙江鑫联华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公司内部管理规定而出具。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披露规则》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查验,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决议,决定于 2024 年 6 月 17 日上午 9:00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2024 年 5 月 27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黑龙江鑫联华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2024 年 6 月 17 日上午 9:00,本次股东大会在黑龙江鑫联华信息股份有限公
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一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会议召集人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一)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册、身份证明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5 名,共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35,544,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100%。

经核查股权登记日期为 2024 年 6 月 13 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各股东均为截止 2024 年 6 月 1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指派的律师。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经统计现场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2023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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