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9-19
证券代码:835169 证券简称:新华物流 主办券商:国盛证券
宁夏新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增资并放弃优先认购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调整的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兴华物流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兴华物流”)的注册资本拟由 2450 万元增加至 5000 万,新增注册资本
2550 万元由新引入股东中新房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认缴,公司放弃本次增资的优 先认购权。
本次增资后,公司对兴华物流的持股比例由 100%降至 49%,兴华物流由公司
全资子公司变为参股公司,公司将丧失对兴华物流的控制权,不再纳入合并报表 范围。
(二)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标 准的规定:“公众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1、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2、购买、 出售的资产净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 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且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30%”
第四十条 计算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比例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且购买股权导致公众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 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资产净额 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股权导致公众公 司丧失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 额以及净资产额为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均以成 交金额为准;出售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均以该股权的账面价 值为准;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治理规则》“第八十六条 挂牌公
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子公司不再 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售股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相关财务指标 作为计算基础,适用第八十二条。”
本次公司放弃全资子公司增资的优先认购权,导致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 表,视同出售股权资产。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
期末资产总额为44,134,586.48 元 ,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7,129,091.79 元。截至披露日,兴华物流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资产总额 0 元,净资产总额 0
元,注册资本 2450 万元,实缴金额为 0 元。
本次出售的股权资产净额、资产总额占公司 2022 年 末 净 资 产 额 、总
资 产 额 的 比 例 均 为 0%,均未达到重组办法第二条的标准,故本次交易不
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三)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四)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3年9月1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全资子公司增资并放弃优先认购权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 权0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本次对外投资不涉及进入新的领域
(六)投资标的是否开展或拟开展私募投资活动
本次投资标的不涉及开展或拟开展私募投资活动,不是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会将公司主营业务变更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七)不涉及投资设立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
本次投资不涉及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等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
二、投资协议其他主体的基本情况
1. 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名称:中新房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 1 号院 6 号楼 3 层 344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 1 号院 6 号楼 3 层 344
注册资本:100,000,000
主营业务: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技术开发、技术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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