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3-01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4〕21 号
关于对闫兴华、闫付、王红采取自律监管
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闫兴华,宁夏新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物流)控股股东、董事长。
闫付,新华物流股东。
王红,新华物流股东。
经查明,你方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3 年 11 月 13 日,闫兴华通过盘后大宗交易减持新华物
流 1,839,700 股,闫付通过集合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合计减持新华物流 149,500 股,闫兴华及其一致行动人闫付合计持股比例由 99.87%变动为 75.01%,持股比例达到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95%、90%、85%、80%时未暂停股票交易。
2023 年 11 月 13 日,公司股东王红通过竞价交易增持新华
物流 500 股,通过盘后大宗交易增持 1,988,700 股,持股比例从0.00125%变动为 24.87%,持股比例达到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15%、20%时未暂停股票交易。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权益变动违规。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闫兴华、闫付、王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进行股票交易。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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