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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24 16:32:12 股吧网页版
新华物流:关于公司股东收到宁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24


公告编号:2024-034

证券代码:835169 证券简称:新华物流 主办券商:国盛证券
宁夏新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收到宁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闫兴华、闫付、王红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宁证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5 号)

收到日期:2024 年 6 月 24 日

生效日期:2024 年 6 月 19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宁夏证监局)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警示函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闫兴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兼总经理,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闫付 其他(股东) 董事、持股 5%以上股东

王红 其他(股东) 持股 5%以上股东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权益变动违规。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公告编号:2024-034

2023 年 11 月 13 日,宁夏新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物流或公
司)控股股东闫兴华及其一致行动人闫付通过集合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合计
减持公司股份 198.92 万股,合计持股比例由 99.87%变动为 75.01%,持股比例
每减少 5%时未暂停交易。同日,公司股东王红通过集合竞价、盘后大宗交易合
计增持公司股份198.92 万股,持股比例由 0.00125%变动为 24.87%,达到 10%时
未暂停交易,后每增加 5%时未暂停交易。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以
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股东闫付、闫兴华、王红对上 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宁夏证监局作出如下决定: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闫兴华、闫付、王红采取出具 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及各股东将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治理规则》等规定,诚实守信, 规范证券买卖行为,不再进行违法违规的股票交易。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 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公告编号:2024-034

五、备查文件目录

《宁夏证监局关于对闫兴华、闫付、王红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 决定》(宁证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5号)

宁夏新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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