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24
公告编号:2024-021
证券代码:835187 证券简称:中汇股份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安徽中汇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坏账核销管理
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办法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24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安徽中汇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股份有公司
坏账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有效防范
及化解应收款项损失风险,使财务报告能更加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等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现就坏账核销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坏账核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项、应收票据、
预付账款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坏账损失系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债权的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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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已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损失。
第五条 公司进行坏账损失的处置,应当在组织认真清理核查的基础上,
取得合法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公司内部证据等。对确实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应当作为坏账损失并及时进行核销。坏账损失处理后,要及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相关账务处理,依据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第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方可确认为坏账损失: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的,取得破产公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在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的部分后,对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作为坏账损失;
3、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败诉方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又不提起上诉、申请强制执行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作为坏账损失;
4、逾期3年以上且在上一年度末已进行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确实无法收回的,作为坏账损失;
5、账龄超过 5 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依法催收记录,并且能够确认 5年内
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坏账损失。
第七条 公司坏账核销,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公司坏账核销,由公司经营部商项目负责人和财务部向总经理提出申请。坏账核销申请应填写《坏账核销申请表》,说明坏账损失原因并提交相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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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材料。
第八条 坏账核销的审批权限:
1、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核销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经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后由总经理审批实施。
2、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核销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授权总经理审批实施。
3、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核销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授权总经理审批实施。
第九条 公司核销坏账后,实行账销案存,建立辅助账,继续保留追索
权, 如发现债务人经营改善或有重组事项,应继续追偿。
第十条 对造成资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公司将追
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如相抵触需修订本办法,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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