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1-04
公告编号:2024-035
证券代码:835191 证券简称:东方网升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杭州东方网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3 月 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2 月 29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4 日收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
作出的(2024)浙 0106 民初 2135 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杭州东方网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蒯斌毅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刘晓祥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公告编号:2024-035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与安美微客(北京)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武剑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6 月 1 日作出(2019)浙 0106 民初 172 号民事
判决,判令安美公司、武剑等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 12,484,800.00 元及逾期付款
违约金(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律师费
130,000.00 元、保险费 8,700.00 元。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后原告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0)浙 0106 执 3440 号。因各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西湖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安美公司共在执行案件中偿还款项 770 万元。
被执行人武剑系被执行人安美微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另与被告刘晓祥实际控制经营君威资本集团,从事企业海外上市辅导业务,共同享有业务收益。而武剑在国内已有数十起被执行案件,同时系失信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刘晓祥及武剑称,武剑的所有财产权益均在刘晓祥名下。
2020 年 9 月 10 日,为达成和解,武剑及刘晓祥在执行过程中称,正在办理
乐活公司海外上市项目,愿意且能够清偿执行债务。当日,遂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执行承诺书一份,明确君威公司所享有乐活公司的股票收益,能够覆盖清偿全部执行债务。同时,君威公司亦自愿与安美公司共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法院可直接追加其为被执行人。被告本人亦确认,执行承诺已经履行了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定的决议程序,系真实、合法、有效的承诺。如该承诺存在任何法律、程序上的瑕疵,导致君威公司无法按照本协议承担责任的,则由被告承担承诺的法律后果和责任。被告在执行承诺书上签字捺印予以确认。
被告在出具执行承诺书后,未按照承诺清偿任何执行债务,君威公司亦拒绝盖章确认。事实上,乐活公司已系失信被执行人,被告承诺的上市项目无法实现任何收益,更无法覆盖清偿执行债务。被告未能按照承诺书履行执行债务清偿义务,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对安美微客(北京)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在(2019)
公告编号:2024-035
浙 0106 民初 172 号民事判决中应承担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支付义
务为股权转让款 12,484,800.00 元、律师费 130,000.00 元、保险费
8,700.00 以及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诉讼金
额暂按 12,623,500.00 元计算);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4 日收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
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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