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17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兰考瑞华环保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3)第 239 号
致:兰考瑞华环保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中国(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兰考瑞华环保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召开第十次会议并决议召集本次股
东大会,并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
平台(www.neeq.com.cn)发出《兰考瑞华环保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6 日上午 10:00 在郑州高新区瑞达
路 68 号光华大酒店三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乔相鸣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5 月 10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
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一)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 《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四)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五)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六)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七) 《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审
计机构的议案》
(八)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
议案》
(九) 《关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对兰考瑞华环保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的议案》
(十) 《关于公司治理专项自查及规范活动相关情况的报告》
(十一) 《关于公司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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