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29
证券代码:835246 证券简称:合力海科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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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合力海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7 月 2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7 月 1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高邮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高邮市人民法院受理了张志华、于荣军、何花、江苏霖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扬州霖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合力海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张志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原告
姓名或名称:于荣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原告
姓名或名称:何花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4、 原告
姓名或名称:江苏霖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何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5、 原告
姓名或名称:扬州霖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畅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6、 被告
姓名或名称:浙江合力海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小富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3 年 6 月,浙江合力海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海科”)
与张志华、于荣军、何花、江苏霖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扬州霖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原告”)签订了相关资产购买协议,依据有资质的评估机构
以 2023 年 5 月 31 日为审计和评估基准日有关江苏永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永吉环保”)的评估情况,拟以定向发行募集资金 1.05 亿元人民币的交易对价收购五原告持有的永吉环保 70%股权。协议签署后,合力海科按约定支付了诚意金 1050 万元。由于永吉环保的股权存在质押以及注册资本未实缴完毕等问
题,五原告于 2023 年 12 月解除股权质押、2024 年 1 月 5 日完成减资事项。由
于本次收购双方所确定的审计和评估基准日为 2023 年 5 月 31 日,根据股转系统
定向发行相关规则,其财务数据的有效期仅为 6 个月,即截止 2023 年 11 月 30
日,故双方签署的相关资产购买协议实际无法完成。
2024 年 1 月,双方就是否继续完成收购事宜进行了协商,双方约定以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为审计和评估基准日,重新商定合同内容,为表诚意,合力海科再
次向五原告支付了 200 万元诚意金。然直到 2024 年 6 月 30 日,双方仍未就收购
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合力海科向五原告支付的诚意金 1050 万元归五原告所有。
请求判令合力海科赔偿五原告损失 300 万元。
请求判令合力海科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诉讼理由:合力海科一直未按约履行股权收购义务,以各种理由拖延股权收购,至今仍未向股权交易审批机构提交本次股权交易申请材料,也未向五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导致本次股权交易至今未能完成,五原告和永吉环保因合力海科的违约行为遭受巨大损失。
(四)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反诉内容:
请求确认反诉原、被告双方于 2023 年 6 月签署的《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等协议于 2024 年 1 月解除。
请求判令五反诉被告共同返还诚意金 1250 万元,并支付利息。
请求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为完成收购事项聘请相关中介机构支出的服务费、差旅费等相关合理损失。
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维权相关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
反诉理由:
反诉原、被告双方于 2023 年 6 月签署相关协议后,反诉被告于 2023 年 12
月解除股权质押、2024 年 1 月 5 日完成减资事项。由于本次收购双方所确定的
审计和评估基准日为 2023 年 5 月 31 日,根据股转系统定向发行相关规则,其财
务数据的有效期仅为 6 个月,即截止 2023 年 11 月 30 日,双方签署的相关资产
购买协议实际无法完成。此后双方约定以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为审计和评估基准
日,重新商定合同内容,然直到 2024 年 6 月 30 日,双方仍未就收购事项达成一
致意见。同时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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