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11-24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越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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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 9 号侨福芳草地 D 座 7 层(100020)
7/F, Building D, Parkview Green FangCaoDi, No.9, Dongdaqiao Ro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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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越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西越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西越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朱旭琦律师、刘艺颖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西越洋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
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为: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
及复印件均为真实有效的;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向本所律师出示的营业执照、居
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的原件、复印件均为真实有效的。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1 年 10 月 26 日在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广西越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1 年 10 月 26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发
布了《广西越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
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
的届次、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地
点、审议事项、登记方式、登记时间、登记地点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1 月 22 日上午 10:30 在广西南宁市青秀
区中柬路 9 号利海亚洲国际 4-1601 召开。会议由副董事长林珊主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以下统称为“股东”)均系截止股权登记日(2021 年 11 月 19 日)下午收市时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
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0 人,代表公司股份 122,925.281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 43.9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见证律师
以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议案 1 《关于提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 2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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