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2-06
证券代码:835269 证券简称:长兴制药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长兴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要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长兴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会运
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长兴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沟通;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和财务相关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履责所需的相关资料,具体包含下述内容:
(一)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二)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三)公司定期财务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
(四)审计委员会指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所有文件、报告、决议和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管,经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可调阅查询。
第五章 会议召开及通知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于会议召开前 5 天通知全体委
员,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专人等方式进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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