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5-22
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春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福州市台江区长汀街 23 号升龙环球中心 43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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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春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春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春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春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赖月英律师、余凯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依法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特别声明事项:
1、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保证并承诺,其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
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其真实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除董事会特别要求外本所律师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作形式审核。
5、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的合法性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现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并提供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提议召开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议于 2020 年 5 月
21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经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限提前 20 天以上,即公司
董事会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http://www.neeq.com.cn/)发布了《上海春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 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0年5月21日在上海春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实际召开符合通知公告中 列明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会议出席情况如下: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截至 2020 年 5 月 20 日,根据公司提供的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公司共有股东10 名,股份共计42,860,000 股。
根据公司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共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7,716,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8.00%。
2、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其中监事胡光华缺席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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