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3
公告编号:2024-044
证券代码:835283 证券简称:ST 节水股 主办券商:长城证券
吉林省节水灌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10 月 1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10 月 1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梨树县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因不服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2023)吉 0322 民初 3278 号民事判决,案
件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8 日披露的吉林省节水灌溉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重大诉讼公告(2023-061)及 2024 年 1 月 29 日披露的吉林省节水灌溉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2024-007),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8 日向四平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做出终审判
决。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2 日收到《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吉林省中信广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工程承包人
公告编号:2024-044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吉林省节水灌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梨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处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项目业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上诉人吉林省节水灌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节水灌溉)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中信广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广建)、梨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处(以下简称农饮管理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2023)吉 0322 民初 3278 号民事判决,对该判决提起上诉。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节水灌溉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中信广建对节水灌溉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由中信广建负担。事实与理由:
1.本案竣工结算发生于 2023 年应适用民法典规定,不应适用民法典施行前,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2.节水灌溉与中信广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与第三人签订《设备租赁合同》《材料采购合同》,不属于肢解分包行为。《劳务分包合同》合法有效,应按合同约定结算。
3.中信广建为劳务施工分包人,不是实际施工人。中信广建未能对《吉林省节水灌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中信广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合作阶段性情况总结》、节水灌溉出具的《关于梨树县安饮工程项目的情况说明》及梨树县水利局和梨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处共同出具的《情况说明》形成过程作出合理解释,节水灌溉、农饮管理处对上述三份说明均有异议,中信广建亦
公告编号:2024-044
未能证明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其权限范围内出具的,因此上述三份文件对节水灌溉不生效,一审法院依据三份说明认定中信广建为案涉工程实
际施工人不当。另外,(2023)吉 0322 民初 1987 号、2714 号案件查明,节水灌溉
承包农饮管理处发包的工程,并将劳务分包给中信广建,中信广建转包给李辉、赵玉海。该两份生效判决已经认定节水灌溉为案涉工程的承包人,中信广建为劳务分包人。一审法院未采纳已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以节水灌溉未提供证据为由认定中信广建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举证责任分配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即便节水灌溉与中信广建签订的合同无效,也不导致节水灌溉与农饮管理处的合同无效。节水灌溉向中信广建支付工程款应依据节水灌溉与中信广建的合同,不应依据节水灌溉与农饮管理处的合同。《情况说明》载明在收到发包方工程款后支付中信广建,一审判决节水灌溉直接向中信广建给付工程款错误。
4.一审超诉讼请求判决。中信广建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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