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12
公告编号:2024-047
证券代码:835283 证券简称:ST 节水股 主办券商:长城证券
吉林省节水灌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9 月 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4 月 3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因不服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藏
0202 民初 532 号,案件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8 日披露的吉林省节
水灌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2023-052)及 2024 年 1 月 4 日披露
的吉林省节水灌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2024-001),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1 日向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西藏自治区
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6 月 11 日做出终审判决。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12 日收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日喀则珠峰农牧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家奇
公告编号:2024-047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合作方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日喀则市高原有机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上诉人日喀则市高原有机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有机公司)因与 被上诉人日喀则珠峰农牧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投公司)合同纠纷
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2023)藏 0202 民初 532 号
民事判决,向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上诉请求:
1.撤销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2023)藏0202 民初 532号民
事判决,改判驳回农投公司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农投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为“有机公司明知《西藏自治区雅鲁藏布江年楚河流域有 机青稞带土地流转项目青稞秸秆收购协议书》(以下简称青稞秸秆收购协议书) 约定应履行完成生产青稞秸秆 650 斤/亩”认定事实错误。1.《关于在年河三县 区集中连片实施有机青稞种植工作实施方案》(日农牧(2019)297 号)(以下简称 实施方案)和青稞秸秆收购协议书均未明确有机公司应提供的青稞秸秆数量。 青稞秸秆收购协议书中明确有机公司将全部秸秆无偿提供给农投公司,再无其
他权利义务内容。对于向合作社提供 650 斤/亩青稞秸秆或 500 元/亩补偿是农
投公司的义务。2.法院应当结合实施方案和青稞秸秆收购协议书认定《关于解 除(青稞秸秆收购协议书>的协议书》(以下简称解除协议书)中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审法院仅依据解除协议书判决有机公司违约并承担赔偿责任是错误的。
二、有机公司系无偿提供青稞秸秆,因有机公司无偿提供秸秆数量少,继
公告编号:2024-047
而判决有机公司承担 5000 余万元赔偿责任,有违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和公平原 则,解除协议书第三条应为无效条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属于无偿合同 的,应当选择对债务人负担较轻的解释”规定,有机公司作为无偿提供青稞秸 秆一方,在协议没有明确约定有机公司应提供 650 斤/亩青稞秸秆的情况下, 法院应作出有利于有机公司的解释。解除协议书第三条,既与实施方案基本原 则相违背,亦与青稞秸秆收购协议书约定不符,亦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因此,解除协议书第三条应确认为无效条款。三、即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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