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31
证券代码:835283 证券简称:ST 节水股 主办券商:长城证券
吉林省节水灌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6 月 1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6 月 1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上诉人日喀则珠峰农牧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峰农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日喀则市高原有机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原有机公司)、吉林省节水灌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节水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2023)藏 0202 民初 531 号民事判决,向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件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18 日披露的吉林省节水灌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2023-055)及 2024 年 4 月 25 日披露的吉林省节水灌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
诉讼进展公告(2024-034)。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7 月 23 日做出终审判决。公
司于 2024 年 7 月 31 日收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日喀则珠峰农牧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家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合作方
2、 被告 1
姓名或名称:日喀则市高原有机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3、 被告 2
姓名或名称:吉林省节水灌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主体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上诉人日喀则珠峰农牧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峰农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日喀则市高原有机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原有机公司)、吉林省节水灌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节水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2023)藏 0202 民初 531 号民事判决,向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2023)藏 0202 民初 531
号民事判决书第四判项并依法改判高原有机公司向珠峰农投公司承担支付违约金 9,709,901.元;
2.依法撤销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2023)藏 0202 民初 531
号民事判决书第五判项并依法改判吉林节水公司就案涉款项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一、二审诉讼费由高原有机公司、吉林节水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
1.珠峰农投公司与高原有机公司之间签订的《产业扶贫专项资金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合作协议内容真实、合法、有效。珠峰农投公司依法依协议向其主张违约金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高原有机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行的义务,但高原有机公司未全面履行其返还借款义务,造成珠峰农投公司资金损失。珠峰农投公司认可协议期间经过新冠疫情,但高原有机公司对新冠疫情的发生及后续是能预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范畴,高原有机公司应当严格履行返还借款、利息以及承担违约责任等相关民事责任的义务。协议中约定珠峰农投公司向高原有机公司一次性转账 63.000.000元,但未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珠峰农投公司认为其主要义务为向高原有机公司实际出借 63.000.000 元,而高原有机公司对珠峰农投公司的转账行为未提任何异议,应属高原有机公司默认珠峰农投公司转账方式。一审法院以疫情防控及珠峰农投公司未一次性转账而驳回珠峰农投公司的合法诉求,违反公平公正原则。
2.根据企业信息查询网上公示的企业信用报告显示,吉林节水公司的企业类型系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公司以其未依照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作出决议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二)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三)…”,吉林节水公司系非上市公司,其为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无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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