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4-10
证券代码:835290 证券简称:正旭科技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河南正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河南正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
于 2023 年 04 月 06 日在公司机加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河南正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1、议案内容
为了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和管理工作,确保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知悉的内幕信息的保密责任。结合公司的实际业务运行情况,拟对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完善“未公开信息的保密、知情人登记、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等章节内容。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票 5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数 0 票,议案通过。
3、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
4、提请股东大会表决情况:
本议案无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河南正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3 年 3 月份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河南正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正确的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河南正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根据公司所属市场层级适用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规定,但可以自愿选择适用更高市场层级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四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信息披露规则》、本制度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信息披露规则》、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应当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信息披露规则》、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全国股转系统,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众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发现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予以更正或补充。公司如需更正、补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第七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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