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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4 17:26:53 股吧网页版
正旭科技: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14


证券代码:835290 证券简称:正旭科技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河南正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4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拟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3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回避 0 票;议案通过。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河南正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河南正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公司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河南正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及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三条 监事会不干涉、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

第四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分别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一名。
第五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主席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和《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适用于公司监事。
第八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九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但是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监事辞职原则上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但是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公司现任监事发生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第三章 监事会职权

第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或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九)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监事会对公司的投资、财产处置、收购兼并、关联交易、合并分立等事项,董事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情况等事项进行监督,并向股东会提交专项报告。

当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重大失职行为或损害公司利益时,监事会应当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可向股东会或董事会提出罢免或解聘的提议。股东会、董事会应就监事会的提议进行讨论和表决。
第十二条 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监督,确保公司执行有效的内部监控措施以防止可能面临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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