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11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力尊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力尊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非上市公众公
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
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北京力尊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有关文件和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系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2年4月2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
露平台予以公告。所有议案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均已依
法披露。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会议于2022年5月11日上午10:
00在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汇宾大厦B座5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主持。根
据北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以及为保障投资者的健康,股东魏建勇、刘浩、王
翠翠通过线上方式(腾讯视频会议)参加会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股份22,926,400股,占公司股份总
额的51.45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22,926,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1.45%。以上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即2022年4
月29日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2、除上述股东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均具备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根据《北京力尊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
告》,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进行。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用记
名投票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十二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2、根据对投票结果所作的清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投票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获得同意22,92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获得同意22,92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获得同意22,92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4)审议通过《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获得同意22,92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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