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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5-18 17:20:33 股吧网页版
泓毅股份: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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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泓毅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泓毅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泓毅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 时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衡山路 35 号芜湖汽
车电子创业园孵化大楼 B0906 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中国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称“中国法律法规”)及《安徽泓毅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独立董事出具的意见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议案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
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24 日审议通过了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
平台(www.neeq.com.cn)刊登了《安徽泓毅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方式、日期、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并说明了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 12 项议案,分别为《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2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2020 年度审计报告》《2020 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关于 2021 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关于 2021 年度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的议案》《关于 2021年度融资授信及担保的议案》《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上述议
案的主要内容已经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 3 名(代表 3 名股东),代表股份
15,000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现场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2、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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