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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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龙的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龙的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龙的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召开。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苏州龙的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
于 2022 年 4 月 2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苏州龙
的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2-009),就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投票方式、会议审议议题、出席会议对象、出席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进行了公告。
因受新冠疫情影响,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方式为视频会议方式。视频会议
的召开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30-11:30。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2022 年 5 月 20 日,公司按照召集公告的时间、方式和议程召开了本次股东
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公司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律师等。
经本所律师及公司董事会秘书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 2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26,100,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95.2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会议召开公告内容相符,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未出现对提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视频投票的表决方式对会议公告载明的事项进行了逐项审议。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采用记名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2021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同意票 26,1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总数的 100.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议案 2《2021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同意票 26,1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总数的 100.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议案 3《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同意票 26,1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总数的 100.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议案 4《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同意票 26,100,0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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