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4-26
证券代码:835314 证券简称:金禾新材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金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决议通过,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苏州金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苏州金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 人
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股东大会依法召集、召开并充分行使其职权,促进公司规 范化运作,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苏州金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为规范股东大会、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关系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
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股东大会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前款第(三)项所述的有表决权数比例,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计算。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第八条 股东(含代理人,下同)出席股东大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
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之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直接调阅、要求公司向其报告
等方式获取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使用资金;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公司资产独立、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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