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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5-25 17:26:12 股吧网页版
广博机电: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5-25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景尚路 9 号

电话、传真:0519-85122170 邮编:213000
关于安徽广博机电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九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五月

江苏友联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广博机电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九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广博机电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友联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广博机电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二 O 一九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广博机电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对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身份和资格进行了核查,并对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向本所承诺并保证: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所有书面材料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提供文件中的所有印章、签字是真实的,所有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按照出具日之前公司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依据中国
当时或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并基于对公司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说明,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3.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据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04 月 22 日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http://www.neeq.com.cn)上公告了《安徽广博机电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以及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方法及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联系方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2020 年 5 月 23 日下午 14:30,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安徽省淮北市濉溪经济
开发区海棠路 26 号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董事长阮曙峰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根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册,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16 人,代表股份 12,468,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13%。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系截止于股权登
记日(2020 年 05 月 2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股东,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1)公司董事;(2)公司监事;(3)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5)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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