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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5-26 15:37:39 股吧网页版
广博机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5-26


证券代码:835317 证券简称:广博机电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安徽广博机电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安徽广博机电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徽广博机电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安徽广博机电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所有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以及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
达主办券商备案。

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披露、如何披露等)必须事先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的意见。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联系。

第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应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五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需要披露的信息,由董事长签署后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主办券商递交信息披露的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七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 公司应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严格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十条 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消息。

第十二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主办券商。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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