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2-05
证券代码:835322 证券简称:华创股份 主办券商:一创投行
上海华创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或制定公司各项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一)》,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至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华创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4 年 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上海华创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及《上海华创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特制定《上海华创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
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根据公司所属市场层级适用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规定,但可以自愿选择适用更高市场层级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四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则及本制度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发现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予以更正或补充。公司如需更正、补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第九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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