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2-05
证券代码:835322 证券简称:华创股份 主办券商:一创投行
上海华创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或制定公司各项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一)》,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至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华创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上海华创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
范运作,保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和《上海华创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三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五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数依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四)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50%(含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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